1、解除同居关系时,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,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。
2、同居生活前,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。具体分割财产时,应照顾妇女、儿童的利益,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,妥善分割。
3、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,分割财产时,应予适当照顾,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。
【法律依据】
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第十五条规定,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,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,按共同共有处理。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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